2018年12月,延长县交口镇普光村小组组长张爱军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。
2013年12月19日,张爱军在交口镇鹏程大酒消费750元,用于请朋友吃饭。于2014年7月31日用村集体资金在镇农经站报账。张爱军身为中国共产党党员、村集体负责人,本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规定,但其却用村集体资金报销本应个人承担的费用,其行为已构成违纪,交口镇党委给予张平安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